寧德新聞網5月14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罪案件,翁某某因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鉤挖林地,造成林木被大量破壞,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據悉,2018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翁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傭蘇某某駕駛挖掘機在古田縣吉巷鄉某自然村與古田縣城東街道某某村交界的某山場鉤挖林地,造成大量林木被破壞。山場林木系翁某某與同村村民等25人共同所有。
經鑒定,被鉤挖林地面積為16.7畝,被采伐林木蓄積量為93.15立方米,其中闊葉樹29.37立方米、馬尾松63.78立方米。2018年12月25日,翁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在案件審理期間,翁某某主動交納生態修復補償金10000元。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翁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予依法懲處。翁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其現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主動交納生態修復補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翁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應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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