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19日電 (李余鳳)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依法判處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據悉,2016年11月23日12時許,鄭某甲因積怨攜帶事先準備的西瓜刀在古田縣吉巷鄉吉巷村某大街門口砍傷侄子即鄭某乙頭部及右足背,致鄭某乙后枕部一頭皮銳器創達13.1㎝、右側枕骨粉碎性骨折。經公安機關物證鑒定室鑒定,鄭某乙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二級、輕傷一級。
2019年12月15日,鄭某甲在海南省儋州市某牛仔場農場被民警抓獲。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鄭某甲因積怨持械砍傷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鄭某甲持械傷人,致他人兩處輕傷,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本案系親屬間的積怨引發,有一定前因,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判決鄭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