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5日電 (陳如飛)近日,周寧法院在開庭審理葉某與陳某、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明葉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依據5月1日剛剛施行的新證據規定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葉某罰款2000元。
據悉,在案件開庭審理時,葉某因擔心證據不夠充分,恐其訴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便乘陳某、鐘某缺席情況下,在法庭上虛假陳述,謊稱借條落款之一的陳某系其本人簽名,后經法庭審理查明,該簽字系其妻子鐘某所為。
雖然最終案經審理認定雙方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真實,支持了葉某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的故意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法院組織第二場庭審,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但考慮到該當事人在第二次庭審中主動承認虛假陳述的事實并認錯,而且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未造成影響,故酌情作出如上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