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5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依法判處潘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
據悉,2013年上半年以來,潘某某在建造養豬場過程中,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雇工挖掘古田縣大橋鎮甲村、乙村、丙村某山場林地,并進行硬化建成豬舍等設施,造成林地原植被嚴重破壞。
經鑒定,以上山場被占用改變林地用途的未批林地面積19.8911畝,其中生態林面積4.799畝。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被古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另查明,潘某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得到林地所有權人的諒解,并主動交納了生態修復補償金40000元。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面積達19.8911畝,造成林地原植被嚴重破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依法懲處。結合潘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悔罪表現等,遂判決潘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潘某某自愿交納的生態修復補償金40000元,上繳國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