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5日電 (李余鳳)近日,古田法院審理一起私藏槍支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林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9月林某甲將從其岳父林某乙(已故)處獲得的一支鳥銃藏放于家中二樓儲物室內,用于打獵。2019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該處查獲該支鳥銃。經鑒定,該鳥銃機械結構正常,可以正常擊發,認定為槍支。同日,林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林某甲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林某甲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接受處罰,無前科劣跡,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林某某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判決林某甲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到案的鳥銃1支,由扣押機關古田縣公安局依法予以沒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