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5日電 (葉靖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了解, 2019年7月11日,林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途經霞浦縣崇儒鄉某處時,躲避未注意車輛的黃某某(聾啞人),林某某停車罵黃某某,二人發生爭執,林某某持樹干擊打黃某某頭部,致黃某某右顳頂部10.6cm疤痕、頭皮撕脫、腦震蕩、右手背擦挫傷等。經鑒定,黃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林某某案發期間患有精神分裂癥及輕度發育遲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因瑣事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予從重處罰;其犯罪對象為殘疾人,酌予從重處罰;其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認罰,可予從輕處罰;其犯罪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予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林某某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