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9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余某甲因安裝路燈一事與鄰里發生爭執,致他人輕傷二級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0226.5元。
據悉,2019年9月7日8時45分左右,在古田縣鶴塘鎮某小區路口,余某甲與騎坐在二輪摩托車上的被害人余某乙因安裝路燈一事發生爭執。過后,余某乙欲駕車離開,余某甲阻攔余某乙離開,期間,雙方繼續爭執。
隨后,余某乙下車,雙方相互拳擊對方身體,余某甲致余某乙左側第4、6、7、8肋骨骨折。經公安機關物證鑒定室鑒定,余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同年12月26日,余某甲在古田縣城西街道被抓獲。另查明,被害人余某乙因本案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余某甲因瑣事毆打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余某甲有違法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對余某甲可酌情從輕處罰;余某甲家屬已代為提存20226.5元用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對余某甲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的意見,與到案證據相符的,予以采納。余某甲的犯罪行為給余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中的合理訴求即22473.9元應予以賠償,根據雙方過錯責任,余某甲承擔賠償責任的90%,即20226.5元,剩余的2247.4元由余某乙自行承擔。(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