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28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陳某某在霞浦縣某村因土地問題與妯娌關系的李某發生爭吵,繼而二人扭打,期間陳某某與李某摔倒在地,陳某某強行用身體將李某壓在身下,二人繼續扭打。后李某丈夫張某某到場,腳踹陳某某,并將其拉開。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傷情屬輕傷二級,陳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
2018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在霞浦縣某村抓獲陳某某。案發后,陳某某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取得李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其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取得李某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結合考慮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及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陳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