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6日電 (袁麗婷)近日,兩名來自福鼎市某小區的業主代表來到福鼎法院,為立案庭法官送上“為民做主懸明鏡,主持公道守天平”的錦旗。
2017年,福鼎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賣房時曾與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該合同附件十一《補充協議》第二條第4款約定:如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出賣人可據實順延交房日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時,業主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購房款的義務,該公司卻逾期交房。
5月11日至12日,該小區的11名業主先后訴至福鼎法院,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涉案違約金近6.8萬元。簡案團隊受理該系列案后,適用小額速裁程序開庭審理,審查了業主們提供的證據材料,而該公司主張依合同補充協議存在天氣、中高考噪音控制等可以順延交房日期,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天氣、中高考噪音控制是客觀存在的,但在長期的建設施工中屬于可預見的,并且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上述因素已經阻礙了商品房施工進程和造成延期施工,因此,不屬于法律上、合同上的不可抗力,故于6月2日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該房地產公司向各業主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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