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 (陳麗新)男子私自架設電網以防野豬破壞水稻,遂將變壓器置于朋友厝內,誰料竟意外被電擊身亡,最終朋友落網獲刑罰。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悉,陳某某與被害人黃某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10月間,黃某某為防止種植在陳某某厝附近的水稻被野豬破壞,私自在稻田周邊架設鐵絲網以利用自制升壓變壓器電擊野豬。
后黃某某伙同陳某某從其厝內接通電線將變壓器與鐵絲網相連,并將變壓器放置于陳某某臥室內,為避免誤傷行人,由陳某某采用晚上通電、白天斷電的方式控制變壓器。
13日晚,一只野豬觸碰鐵絲網被電擊死亡。15日19時許,陳某某聽到變壓器警報聲后電話告知黃某某,相約一同前往稻田查看,但黃某某沒有前來,陳某某也未關閉變壓器電源。
當天20時許,變壓器再次報警,陳某某立即斷電,沿途查尋發現黃某某已無生命體征倒在鐵絲網旁,山底的路邊有被電擊死亡的兩只小野豬。陳某某即打電話告知村支部書記事情經過,并聯系黃某某親屬、保護現場。
次日,公安民警接到黃某某親屬報警后到陳某某厝內將其抓獲,從現場扣押到鐵絲一捆、白色絕緣皮電線一捆、升壓變壓器一個以及陳某某使用的藍色CHINO-E牌手機一部。經鑒定,黃某某符合電擊死。2020年1月15日,陳某某與黃某某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133000元,取得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為防野豬破壞莊稼,在公共場所私架高壓電網危害公共安全,過失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行為另致三只野生動物死亡,可對陳某某酌情從重處罰;鑒于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接受處罰,無前科劣跡,且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害人的行為與本案后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對陳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陳某某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處陳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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