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 (陳瑾)日前,古田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吳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間,吳某與王某、耿某、謝某、白某(均已判決)等人在福州市以“愛發公司”名義,結伙假借民間借貸,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以低利息、無抵押、快速放款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
隨后,以行業規矩為由,收取砍頭息、看點費、手續費、GPS安裝費等,誘騙被害人簽訂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的借款協議及空白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制作虛假的資金流水,騙取被害人錢款。
該團伙或肆意認定違約,以上門滋擾、賭鎖眼、強行控制被害人車輛、賣車抵債相要挾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虛高本息、違約金,形成以吳某為糾集者,王某、耿某為骨干成員,謝某、白某為中介、出資者的惡勢力,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為攫取經濟利益,設置套路非法放貸,先后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逐步形成以吳某為糾集者,王某、耿某、謝某、白某為成員的惡勢力。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要挾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共計3718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通過虛高借款金額、制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722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予以數罪并罰,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并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制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后通過威脅、恐嚇、滋擾、糾纏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財物的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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