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4日電 (李余鳳)男子醉酒后因不滿他人勸歸,持水果刀捅刺他人致重傷。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李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經濟損失87823.22元。
2019年10月6日1時許,李某某醉酒后到古田縣城東街道某酒店二樓店內,在場的被害人劉某某勸其回家,二人發生爭執被勸離。數分鐘后劉某某下樓,李某某在該店樓下持水果刀捅刺劉某某腹部致其右腹部一貫通創伴胃后壁全層破裂及胰腺包膜破裂。
經古田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劉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其右腹部一貫通創伴胰腺包膜破裂,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綜合鑒定為重傷二級。2019年11月18日,李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古田縣公安局民警從現場扣押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黃色塑料刀柄的單刃水果刀(已斷裂)一把。案發后,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劉某某損失10000元。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酒后持刀捅刺他人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某持刀傷害他人,另致被害人輕傷一處,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李某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接受處罰,系自首,初犯,已賠償被害人損失10000元,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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