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4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阮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12時許,阮某某得知其母親阮某甲、其姐姐阮某乙駕駛摩托車在霞浦縣某村村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后即趕至現場。阮某某在確認被害人陳某某即對方小車駕駛員后,出于憤怒,遂用拳頭毆打被害人陳某某左側肋部,致被害人陳某某左側第8、9肋骨骨折等。
經鑒定,陳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本案審理期間,阮某某已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60000元,并取得諒解。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陳某某負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阮某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并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予從輕處罰。綜上,對阮某某予以從輕處罰,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發生事故及時報警,切莫激憤采用暴力手段解決糾紛,避免從受害方變加害方,從有理者變無理者。(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