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15日電 (林宗瑜)日前,屏南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由屏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非法狩獵罪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屏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7月31日,屏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屏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屏南縣人民政府公開發布《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內容為2017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5日為禁獵期,此期間屏南縣全境禁止獵捕野生動物。
2018年農歷8月至2020年1月間,李某某為防止野豬破壞山林作物,遂在屏南縣嶺下鄉上樓村“鼎子崗”山場布設禁用的鐵質獵夾,并先后捕獵到3只野豬、1只野兔(種類不明)、1只野雞(種類不明),并將上述捕獵的野生動物用于個人食用。
2020年2月24日,屏南縣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住處查獲19個鐵質獵夾及12件疑似野豬肉塊。經鑒定,上述12件疑似野豬肉塊屬于偶蹄目豬科野豬殘塊,至少來自1只野豬,野豬屬于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保護動物;上述鐵質獵夾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規定,野豬價值500元/只。
該院認為,李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李某某案發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并向公眾賠禮道歉,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李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當下,全國上下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認知逐漸深刻,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各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生活中常見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野豬和各種蛇類等,都屬于“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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