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15日電 (林宗瑜)日前,屏南法院審判一起搶劫案,判處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悉,詹某某通過交友軟件認識葉某某后,于2019年10月25日14時許,以要給自己的玉鐲估價為由約葉某某見面,期間詹某某見葉某某脖子上有一條金項鏈,遂產生非法占有的邪念。
次日凌晨1時許,詹某某再次約葉某某見面。隨后,詹某某將隨身攜帶的能使人昏睡的茶葉泡成茶水,趁葉某某不注意將泡好的茶水混入其飲用的白開水中,致葉某某喝下該茶水后熟睡,詹某某便趁機取走葉某某脖子上的金項鏈后離開。
同年10月27日,詹某某將該條金項鏈分為二段,分別在兩家金店置換成價值19822元的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吊墜、手串、金手鐲及現金14060元,總價值33882元。經檢測,該案的二段金項鏈金(AU)含量為99.9%,重量分別為67.56克、42.4克,經鑒定,涉案金項鏈的價值為35737元。
屏南法院認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價值達35737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詹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對其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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