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1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鐘某某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判處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鐘某某應繼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某經濟損失4907.73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21時許,鐘某某在霞浦縣某KTV二樓樓梯口向謝某某打招呼,因謝某某未搭理,遂心生怨恨。當日22時許,鐘某某手持長約50cm的砍刀到謝某某家中砍傷謝某某,致其全身多處刀砍傷,背部、左腰部、左上臂、左食指軟組織裂傷。經鑒定,謝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鐘某某持械隨意砍傷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予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情節,對鐘某某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某因傷所致經濟損失26907.73元,鐘某某作為侵害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其親屬已賠償的22000元,其還應賠償4907.73元。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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