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1日電 (江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危險駕駛案,依法判處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6日凌晨,陳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霞浦縣牙城鎮上高速開往霞浦縣城關,途經沈海高速霞浦收費站出口附近準備下高速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陳某案發當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7mg/100ml,屬醉酒駕駛。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陳某予以從輕刑罰,并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醉酒駕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可處拘役,并處罰金。(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