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2日電 (劉陵雄)日前,福安市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游某某容留賣淫案,依法判決游某某犯容留賣淫罪,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游某某為牟利,在福安市某鄉鎮兩套民房內租賃多間房間,用于容留劉某、蘭某實施賣淫并為之望風,從中收取費用共計740元。
2019年12月12日,游某某被抓獲。游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福安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某某為牟利提供場所容留二人賣淫,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游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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