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2日電 (劉陵雄)日前,福安法院審結一起發生在斑馬線上的交通肇事案,該案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一死一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該院認為其不適用緩刑。
2018年12月3日,周某駕駛租賃的小型新能源汽車,途經某鎮鎮區街道斑馬線附近時,不僅未停車讓行更未減速,導致車輛直接撞擊前方正在通過斑馬線的被害人江某、龔某,造成江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龔某多處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隨后,周某報警并留在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周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江某、龔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案發后,周某賠償龔某以及江某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經設置有人行橫道的路段,遇前方行人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因而發生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為周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及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周某案發后主動報警,在現場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自首;案發后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但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情節惡劣,不宜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關于適用緩刑建議不予采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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