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9日電 (李延博)女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民間互助會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53萬余元,后11場互助會陸續倒會造成經濟損失232萬余元。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古田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起,吳某某在古田縣黃田鎮某某村多次組織400元下標的互助會,向陳某甲、陳某乙、蔡某某、黃某某、池某某、卞某某等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吸收資金,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首錢。
2016年10月,吳某某經營的互助會陸續倒會。經審計,吳某某組織經營的11場互助會共吸收公眾存款853萬余元,給參會人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32萬余元。2019年10月17日,吳某某在廣東省潮州市某某小學門口被公安干警抓獲歸案。
另查明,吳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已繳納)。吳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社區矯正,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萬余元以上。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吳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成立互助會,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853萬余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吳某某非法吸收資金造成經濟損失232萬余元,可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吳某某曾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本院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數罪并罰。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繼續追繳本案非法吸收的資金232萬余元,返還其余各參會人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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