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6日電 (羅麗容)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拖欠三年之久的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
陳某某訴稱,2016年至2017年間,其與同鄉何某等人在余某某獨資經營的古田縣某石業有限公司務工,2017年12月該公司停止生產,余某某領取了政府責令停止石材經營的各種補貼,卻拖欠其工資余款102550元。后陳某某曾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但終究無果。
因該公司系被告余某某一人獨資經營企業,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余某某在經營該公司期間沒有區分公司財產與其個人、家庭財產,陳某某便將古田縣某石業有限公司與余某某共同訴至古田法院,要求余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勞動報酬應當清償。陳某某訴請該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11月尚欠的102550元工資于法有據。另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該石業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余某某系公司股東,且余某某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因此余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當對該石業公司涉案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遂依法判決古田縣某石業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工資款102550元;余某某對上述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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