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6日電 (鐘凌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邵某江故意傷害案件,邵某江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邵某江與被害人張某林(另案處理)均在霞浦縣溪南鎮養殖海參。2019年11月27日15時許,邵某江與張某林因養殖漁排用電問題發生爭吵,二人在邵某江養殖的漁排上互相拳打腳踢,后邵某江持木板等物毆打張某林頭部,致張某林左側第7、8、9肋骨骨折,邵某江右側4、5、6肋骨骨折等傷。
經鑒定,張某林和邵某江均屬輕傷二級。2020年3月18日,邵某江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邵某江與被害人張某林達成協議,各自承擔醫療費,互相諒解對方。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邵某江構成故意傷害罪。邵某江有持械行為,酌予從重處罰。邵某江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邵某江案發后已與被害人張某林達成協議,并獲得張某林諒解,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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