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9日電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而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5月訂立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華某某與鄭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子歸鄭某某所有,小型普通客車歸華某某所有;鄭某某向華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撫養費等合計2萬元;鄭某某應于2020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未成年女兒撫養費500元,直至華某文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據了解,華某某與鄭某某于2005年在霞浦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兒一女。因雙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登記離婚,離婚后于同年11月登記復婚,復婚后又以感情破裂為由于2018年5月登記離婚。
2019年5月份,雙方為了孩子問題爭吵后,鄭某某告知兒子華一(化名)不是華某某親生的。經鑒定,排除華一與華某某的親子關系。
華某某認為其基于華一系婚生子這一前提,為了孩子的生活需要,在協議離婚時,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屋分割給鄭某某,其他債務未作處理,現孩子華一與其之間沒有親子關系,從而導致了《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存在重大誤解,應予以撤銷并重新分割,且其對華一已經沒有撫養和照顧的義務,所支付的撫養費應予返還,女兒現跟隨其生活,鄭某某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霞浦法院承辦法官了解此案后,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從夫妻情分、雙方債權債務承擔、孩子心理健康等方面入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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