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日電 (葉晨潞)在我國,不管是收養嬰兒還是孤兒,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樣才能成立有效的收養關系,在生活中,一些情況下會導致收養關系無效。近日,古田法院宣判一起收養關系無效案件。
1984年7月23日、1986年5月8日、1991年7月17日,黃甲、彭乙夫婦倆先后生育三個女兒,按照農村習俗二人一直想養育一個兒子。于是,在1990年9月,黃甲夫婦與肖丙、陳丁夫婦達成口頭收養協議,肖丙夫婦將兒子小黃送養給黃甲夫婦作為養子,但兩對夫妻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1997年4月11日,小黃戶口遷入黃甲戶籍并登記為父子關系。2007年8月28日,又因小黃上大學遷出。成年之前,小黃基本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由親生父母撫養,假期偶爾到黃甲夫婦家中生活。今年10月10日,小黃向古田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黃甲、彭乙夫婦收養小黃的行為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具備法定生效要件,屬于無效行為?,F小黃起訴要求確認與黃甲、彭乙夫婦的收養關系無效,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依法判決確認小黃與黃甲、彭乙的收養關系無效。(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