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3日電 (吳麗云)福鼎一男子黃某先后將剛出生的女兒和兒子“出賣”給他人,從中獲利共計96000元。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案件,黃某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何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12月,黃某經與鐘某(已過訴訟時效)商討,在醫院將剛出生的女兒以38000元的價格賣給鐘某,鐘某將錢交付給黃某后,將女嬰抱回家中撫養。
2018年12月底,黃某的妻子產下一名男嬰。何某為傳宗接代輾轉與黃某取得聯系,前往醫院與黃某商討,最終黃某同意以58000元的價格將兒子賣給何某。2019年10月,何某主動向公安局投案,被拐賣的兩名兒童已交由福鼎市福利院代為收養。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二名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何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仍予以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并能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何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自愿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何某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亦可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何某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其所在社區的評估意見,認為何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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