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13日電 (黃麗娟 鄭金容)11月10日,柘榮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三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柘榮法院判決魏某生、許某花(夫妻)償還鄭某借款18萬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月18日,柘榮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執行,查封了魏某生位于柘榮縣雙城鎮祥鳳花苑的房產,并多次張貼限期搬遷公告。
2019年10月21日,柘榮法院委托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將上述房產以成交價39.7萬元拍賣。魏某生同意將其上述房產拍賣款項用于還款,并承諾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家所有人主動搬出該房屋。至2020年1月15日搬遷期限屆滿,被告人魏某生及其家人仍占用該房屋。
2018年3月30日,梁某愛向柘榮縣信用社申請貸款10萬元,而后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6月19日,柘榮法院判決梁某愛、占某霞(夫妻)償還柘榮縣信用社貸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利息。
判決生效后,2020年1月2日,梁某愛自行將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海通路房產以243.8萬元轉讓給他人,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個人民間借貸,不用于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9年1月間,王某虹向李某購買海鮮干貨,經多次催討剩余貨款24440元未支付。同年9月20日,柘榮法院判決王某虹償還李某貨款24440元并支付違約金。
2019年12月2日,柘榮法院對該起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執行。當月25日,王某虹與李某達成口頭執行和解協議,但王某虹僅通過微信轉給李某2000元,之后再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
2020年1月20日,李某申請恢復執行,經柘榮法院多次督促還款,被告人王某虹均拒接電話,不履行還款義務。上述判決生效后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虹名下工商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財付通賬戶中消費、入賬等資金交易金額累計達40余萬元,均未用于償還李某貨款。
柘榮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身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后,三被告人主動到柘榮縣公安局投案,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到案后主動遷出房屋、履行還款義務,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案件事實和情節,分別判處:魏某生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梁某愛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王某虹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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