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撫順中法供圖
中新網沈陽11月18日(王景巍)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8日發布消息,對被告人于某義故意傷害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于某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時7分許,被害人呂某酒后來到某足療休閑館在門外敲門。被告人于某義在足療休閑館一樓足療室的足療床上休息,被敲門聲叫醒。被害人呂某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于某義未給其開門。呂某在門外推拽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于某義返回足療室取出折疊尖刀返回,并在客廳門口掰開折疊尖刀。此時被害人推拽開大門,通過門廳并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于某義持折疊尖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樓休息的叢某某、王某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并撥打120及110,后于某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市礦務局醫院,并于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呂某于凌晨二時許,不顧被告人于某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被告人于某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于某義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呂某采取強行破門方式入戶,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于某義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屬于防衛過當。經查,被害人強行進入的足療休閑館為經營場所,并非住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案發時,被害人要求進店足療被拒絕后,強行推拽開大門進入足療室,屬不法侵害行為,但被害人并未實行刑法第二十條三款所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行為,且被害人沒有攜帶任何兇器。被告人于某義已認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療店消費過的顧客,在被害人進入門廳時,被告人于某義并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衛行為并非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于某義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于某義案發后在親屬勸說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庭審時雖辯解是正當防衛,但承認基本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撫順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于海義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