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上杭11月23日電 (陳立烽 羅小麗 張興發)高速公路上邊開車邊喝酒,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相信。不過還真有這樣膽大妄為的司機。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3日披露,該院就審結這樣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賴某強、薛某寬犯危險駕駛罪,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500元。
審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薛某寬明知被告人賴某強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所有的輕型欄板貨車交由被告人賴某強駕駛,被告人賴某強駕駛該車自永定區往上杭縣方向行駛。被告人賴某強在高速公路上一邊駕駛車輛一邊繼續與被告人薛某寬飲酒,行駛至漳武高速公路上杭稔田收費站出口時被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賴某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2.68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強、薛某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賴某強、薛某寬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賴某強、薛某寬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酒駕本身就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邊開車邊喝酒,還是在高速公路上,更是在挑戰法律的權威。“司機一口酒,親人兩行淚”。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