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7日電 (李余鳳)男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與山場所有人同意,擅自鉤挖他人林木種植果樹,最終因毀壞財物罪獲刑一年六個月。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毀壞財物罪案件。
據悉,2017年11月至12月間,林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和某山場林木所有人的同意,擅自駕駛鉤機挖掘位于古田縣水庫國有防護林場某山場林地并種植果樹。經鑒定:被毀壞林地總面積為2963平方米,被毀壞林木立木總蓄積量為28.86立方米,被毀林山場地類為喬木林分、林種為水源涵養林、樹種為馬尾松。
另查明,林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后,林某某已將被毀壞山場補植復綠,種植苗木合計1109株。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為了種植果樹而故意毀壞他人所有的林木,被毀壞林木蓄積量為28.86立方米,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責任。
此外,林某某雖主動投案,但其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鑒于其主動投案,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林某某案發后主動將被其毀壞的山場進行補植復綠,減輕了社會危害性,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林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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