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7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制造槍支罪案件,陳某某因擅自改裝射釘槍用于驅趕野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據悉,2015年11月間,陳某某先后通過淘寶網購買了射釘槍、無縫鋼管、瞄準器,在其老宅后廳內改裝成能擊發鋼珠的射釘槍,2016年至2018年5、6月間其在果園守夜時,使用該槍支驅趕野豬,后將該槍支藏放家中。
2020年8月29日,陳某某主動將該槍支及射釘彈3個、鋼珠27個上交到古田縣公安局。經鑒定,該槍支以火藥燃燒為動力,能通過擊發空包彈發射鋼珠,認定為槍支。2020年9月10日陳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罪名成立。鑒于陳某某能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接受處罰,制造的槍支系用于果園守夜時驅趕野豬,未造成嚴重后果,能主動上交該槍支,無前科劣跡,依法可減輕處罰。結合陳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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