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7日電 (李余鳳)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裁定罪案件,楊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2019年9月19日,古田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定楊某某償還某銀行本金449997.12元及相應利息等,并于同日生效。之后,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020年3月3日,經該行申請,古田縣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執行,并向楊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期履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同年3月11日,古田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楊某某名下房屋,并在該房屋入戶門上張貼封條。經古田法院多次催告,楊某某仍未按要求遷出被查封房屋。
同年6月4日,楊某某在得知古田法院從其母親處取走被查封房屋入戶門鑰匙后即更換了門鎖鎖芯,拒不遷出房屋。同年7月14日,楊某某被抓獲。案發后,楊某某主動遷出被查封房屋,古田法院于同年9月7日成功拍賣該房屋。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接受處罰,案發后主動遷出被查封房屋,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楊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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