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鐘凌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嚴某某非法狩獵案件,依法判處嚴某某拘役三個月;嚴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2587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將嚴某某繳納的生態修復資金6000元用于本縣域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嚴某某與陳某某(已判決)電話聯系,約定以每斤27-30元的價格向陳某某收購其在霞浦縣山場通過布設獵夾方式獵捕的野豬等野生動物,并由陳某某負責送貨上門。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嚴某某以20870元的價格向陳某某收購野豬5只、赤麂4只,除部分自食外,其余用以分售。
經鑒定,涉案赤麂、野豬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獵夾屬于霞浦縣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禁用的獵捕工具。2020年2月3日,嚴某某在福建省閩侯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嚴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5870元。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嚴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嚴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且愿意接受處罰,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嚴某某成立如實供述,具有退贓和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情節,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嚴某某應認定為從犯,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主動參與,與其他被告人分工明確,不應認定為從犯,嚴某某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相悖,均不予采納。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該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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