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趙夢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林某某詐騙案,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繼續追繳林某某違法所得42000元,返還林某杰。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林某某虛構有口罩出售的事實,又通過偽裝成上游廠商“李總”進一步騙取被害人林某杰信任,騙取林某某購買口罩款9萬元。林某杰長時間未收到口罩后聲稱要報警,林某某返還林某杰48000元,剩余42000元至今尚未歸還。
此外,林某某還以同樣手段,通過虛假發送快遞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梁某、吳某10萬元。后因被害人未收到口罩聲稱要報警,林某某在案發前已退還上述1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某構成詐騙罪。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予從重處罰。林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從重處罰。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情節,對林某某從重處罰。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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