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鄭某清、高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鄭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鄭某清途經霞浦縣某巷子,遇到被害人鄭某慧騎電動車因碰撞欄桿而倒地,雙方發生言語爭執。
當鄭某清到附近步行街與高某某碰面后又路過現場時,再次與鄭某慧發生爭執,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在高某某將鄭某慧推倒在地后,鄭某清、高某某共同對鄭某慧全身多處拳打腳踢。
待鄭某清、高某某欲離開現場時,又遭鄭某慧言語刺激,鄭某清、高某某返回將鄭某慧按倒在地并繼續拳打腳踢,致鄭某慧左側腸系膜上動脈分支血管損傷伴腹腔大面積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經鑒定,鄭某慧的傷情屬重傷二級。
2020年5月26日,鄭某清、高某某賠償鄭某慧各項費用共計26萬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鄭某清、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鄭某清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鄭某清、高某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處罰,均可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均酌予從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責任,可減輕二被告人的罪責。
綜合上述情節,可對鄭某清、高某某減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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