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王瑾)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熊某(女)與許某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許某賠償熊某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的價值共計20996元。
經審理查明,熊某經營玉石生意,許某稱其從事玉石鑲嵌工藝。熊某分別于2019年7月18日、20日郵寄黃鉆及其他寶石、微鑲裸石,交由許某進行玉石鑲嵌。此后許某僅償還部分寶石,對于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熊某多次向許某催討,但許某均拒絕返還。
本院經審理認為,無權占有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熊某委托許某進行玉石鑲嵌工藝,在加工過程中,熊某要求許某返還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此時許某已喪失對相關玉石的占有依據,構成無權占有。
許某無權占有熊某所有的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熊某作為該物品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許某返還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因許某遺失1.15卡黃鉆及38粒微鑲裸石,造成熊某的財產權益受損,許某應照價賠償。
根據熊某提供的相關證書能夠證明上述寶石共計價20996元,因此,熊某主張許某應在該數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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