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8日電 (李余鳳)男子因債務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持刀砍傷他人致輕傷獲拘役四個月。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
據悉,2020年2月28日15時許,朱某某與被害人葉某某在古田縣城東街道桃溪村俗稱“峭壁”路段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隨后朱某某持柴刀砍傷葉某某,致葉某某左肘部和左前臂兩處創口及相應的擴創創口累計長度為22.7㎝。
經鑒定,葉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朱某某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案發后,朱某某已賠償葉某某經濟損失共計60000元,并取得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某因民間糾紛持械傷害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朱某某持械傷人,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且無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柴刀1把,依法予以沒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