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21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某危險駕駛案,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晚,陳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浙江省蒼南縣上高速開往江西省上饒市,途經沈海高速福鼎收費站出口附近準備下高速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0.85mg/100ml。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陳某某厘定刑罰。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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