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27日電 (梁玉玲)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甲非法狩獵案件,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將陳某甲繳納的生態修復資金20000元用于本縣域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陳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霞浦縣人民政府將霞浦縣全境列為禁獵區,禁獵至2027年7月21日。2019年4月,陳某甲與陳某乙(已判決)聯系后,承諾以每斤25-30元的價格向陳某乙收購霞浦縣山場獵捕的野生動物。
同年4月至12月期間,陳某甲通過陳某乙與無證獵捕野生動物的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林某(均另案處理)、鐘某甲(已判決)等人達成野生動物收購價格、運送、銷售模式等長期收購合意,以13萬余元的價格,多次收購陳某乙、吳某甲、吳某乙等人各自通過布設獵夾獵捕的赤麂、野豬等野生動物共計260只,用于加價出售或贈送客戶。
經鑒定,涉案赤麂、野豬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獵夾屬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禁止使用的工具,列入霞浦縣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禁用的獵捕工具。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甲違反狩獵法規,伙同他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無證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陳某甲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陳某甲在案發后全部退出違法所得,且愿意接受處罰,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可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