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27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肖某危險駕駛案件,依法判處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凌晨,肖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霞浦縣松港街道往松城街道方向行駛,途中與王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肖某頭皮挫傷、腦震蕩、鼻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王某打電話報警,肖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公安機關接警后到醫院查獲肖某。經鑒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2.3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肖某構成危險駕駛罪。肖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并與新罪依法數罪并罰。肖某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認罰,可予從輕處罰。肖某在案發后已與王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王某諒解,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獲緩刑之人應當珍惜緩刑機會,履行有關義務,再犯新罪可能面臨撤銷緩刑且數罪并罰。此外,醉酒駕駛危險極大,人民群眾在保證自身安全駕駛的同時,也應當及時勸阻身邊的人酒后駕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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