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5日電 (許嘉)福鼎一男子自以為不參與“臺前”詐騙,只在幕后“跑腿轉賬”就能神不知鬼不覺,不料東窗事發被揪出。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依法判處翁某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019年3月初,費某杭、吳某生(均已判決)獲得某APP的代理權限后,邀請或招聘他人作為業務員從事網絡詐騙活動。上述人員以網絡交友的形式,通過微信聊天增進與被害人的感情,后誘導其到該APP進行注冊、投資。待被害人投資金額達到最大化后,通過操縱APP后臺數據讓受害人血本無歸。截至2019年4月,費某杭、吳某生等人成功詐騙被害人共計43余萬元。
經查明,上述APP充值賬戶收款方綁定的銀行卡實際由翁某星使用,其持該銀行卡向吳某生多次轉賬。2019年底,同案人劉某凍(已判決)從翁某星處得到某虛假期貨平臺的鏈接及后臺管理權限,雙方約定劉某凍使用該平臺實施詐騙所得錢款由翁某星進行結算。2020年3月,劉某凍與他人共同實施詐騙活動,成功詐騙被害人13余萬元。后翁某星將詐騙款項轉賬給其妻子張某(已判決),由張某取現后轉交劉某凍。
本院經審理認為,翁某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67829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其主動投案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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