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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為何算工傷?
發布時間:2021-10-26  文章來源:新京報 點擊:581
  辭職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為何算工傷?
  
  據媒體報道,2017年,李春來與天山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上班第一天,李春來就提交辭職申請,結果該員工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依法認定該員工屬工傷。
  
  有人認為,都辭職了還算工傷,是不是對企業太苛刻了?有這種思考,是公眾樸素正義觀的體現,更是社會公眾法律意識不斷提升的表現。不過,任何思考離開特定的案件事實,就會發生一些偏頗。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一方面是其“上班當天就辭職”,另一方面體現在“回家途中遇車禍”。
  
  首先,關于上班當天就辭職的問題。員工實際在崗位上工作時間的長短,并不影響其勞動關系的認定,而辭職也是員工勞動關系從發生到消滅的一部分,因此其當天去辭職的活動本身,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其次,員工提出辭職后回家的路上應視為“上下班途中”。員工的活動是否屬于“上下班”關鍵看其本人是否處于工作過程中。本案中,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天到公司的行為,應視為上班,而上班下班是物理上必然經過的部分,所以其辦理完畢辭職后回家的行為,其實仍屬于下班。這種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當然,法院認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還要考慮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具體時間與路線。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日,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離開單位幾分鐘內,而發生事故的位置在當事人回家的路途方向,符合下班途中這一基本的事實判斷。所以,回歸案件本身,要綜合觀察、綜合認識,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最終認定本案當事人屬于工傷,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
  
  本案同時還向我們反饋了一個信息,那就是工傷保險制度,對勞動者具有保護傾向的立法目的與價值。我國作為法治國家,勞動法必然要在立法價值與具體司法實踐中,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置于首要地位。這也是我們理解勞動關系的基本立場,也是進行基本價值判斷的前提。
  
  □唐興華(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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