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退“幣”不退錢,強制消費非“留客之道”
■ 來論
據媒體報道,湖南長沙的黃先生為請平臺“答主”回答問題,在知乎充值了100元購買“知乎幣”,可受邀答主未進行回答,黃先生聯系客服退款時,卻被告知只能強制退回成虛擬“知乎幣”,而“知乎幣”又不可以提現。另據媒體調查發現,此類問題已成投訴熱點,投訴對象除知乎外,還涉及不少知名平臺。
消費者明明用錢買的“幣”,最終卻只退“幣”不退錢,這樣的平臺規則,顯然有強制消費之嫌。根據2009年原文化部下發的《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由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此類虛擬幣,功能被界定為網絡平臺虛擬兌換工具,只能用于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除此之外并無其他用途與職能。
既然此類虛擬幣僅是網絡平臺虛擬兌換工具,那么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其實質僅為便于在網絡平臺內消費而進行的前期準備,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市場交易活動。事實上,只有當消費者借助虛擬幣的形式,獲取了真實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與網絡平臺的交易交換才算是真正完成。
回到這起糾紛,考慮到網絡平臺方面未能提供有效服務,消費者有權利拒絕進一步交易,而平臺則有義務根據消費者要求,退還其支付的虛擬幣,乃至為兌換虛擬幣付出的錢款。
如果網絡平臺方面堅持退“幣”不退錢,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就算網絡平臺拿出“消費者一旦‘購買’虛擬幣,就不予退還錢款”的格式條款,在法律認定上,也會因其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免除消費者的權利而無效。而從長遠來看,此舉也不利于平臺的健康發展。
以法治筑基,網絡經濟才能行穩致遠。對拿虛擬幣“吸金”“自肥”的網絡平臺,有必要檢視自身做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公平交易,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是原則,更是底線。
□柳宇霆(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