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16日電 (陳明麗)2020年9月19日5時許,天微微亮,突然幾聲尖叫打破了凌晨市場的寧靜,只見三名老人摔坐地上痛苦呻吟,一旁油鍋傾倒,正冒滾滾熱氣。
原來,年屆六旬的李某因丈夫癱瘓在床,家庭經濟困難,每天仍堅持早早到福安市賽岐擺攤賣菜,以此維系生活。事發當天,因一輛電動三輪車擋在其攤子前面影響經營活動,李某見該車輛無人看管,便試圖自行騰挪車輛位置,未曾想因操作不當,電動三輪車突然加速失控,一把撞倒道旁的油條攤,滾燙的熱油瞬間飛起潑至攤主陳某夫婦身上,致使二人多處灼傷,李某自己也未能幸免。
事后,福安市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車主劉某負次要責任;油條攤主陳某夫婦無責任。經鑒定機構鑒定,陳某夫婦分別因傷致九級傷殘、十級傷殘。
案發后,陳某夫婦多次與李某和車主劉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一紙訴狀將二被告訴至福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夫妻倆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余萬元。訴訟過程中,李某、劉某均作出答辯,認為各方均有過錯,也提出了相應訴求。
福安市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身體受到侵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在不熟知操作方法的情形下擅自推行他人停放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致使三輪車失控傷及陳某夫婦,且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對陳某夫婦的損失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賠償責任。劉某未規范停車,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且車輛手剎不符安全狀態,致李某為騰挪該車輛發生事故,故劉某應對陳某夫婦的損失承擔次要的侵權賠償責任。陳某夫婦在人行橫道右側擺設油條攤位,未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對其自身損失未盡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
結合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法院認為就本案所涉侵權事件,李某為主要直接侵權人,陳某夫婦、劉某均為未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防范義務,對該損害結果存在相同過錯,故酌情認定李某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為七成,劉某的過錯為一成五,陳某夫婦的過錯為一成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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