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日電 近日,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線上公開宣判一起非法采礦案,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卞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462807.67元。
據悉,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張某紅雇傭被告人曹某海、卞某林以及陳某彬(另案處理)等人,駕駛船舶前往福建購買海砂。為逃避監管,航行過程中關閉AIS設備。同月24日,該船到達福建西犬島附近海域,被告人張某紅使用高頻聯系自吸自卸砂船,雙方約定好數量及價格后,過駁海砂,支付購砂款現金人民幣32000元。
次日,在霞浦縣浮鷹島海域被海警查獲,查扣海砂若干、抓獲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卞某林。
經鑒定,海警部門查扣的海砂屬細砂,共計6072.21立方米,符合建筑用砂中Ⅱ類砂技術指標要求。經認定,涉案海砂價值人民幣200383元。
采砂行為除了直接導致砂資源流失外,通常還對采砂區海洋生態造成損失,當采砂點距離海岸較近時,將在短時間內導致海岸侵蝕災害的發生,此時海岸生態環境也將遭受損失,海岸侵蝕還導致土地喪失和濱海旅游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該區域管理成本的提高。為恢復原海洋環境,需要展開相應的修復工作。經評估,整體影響價值中海域生態損失價值14507.67元、海灘修復成本4318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合計462807.6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卞某林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卞某林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均繳納被損害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從輕處罰。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對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卞某林可宣告緩刑。被告人張某紅、曹某海的行為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負民事侵權責任。據此,霞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