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指標,通常是指申請人通過搖號中簽、輪候入圍而最終獲得的配置指標。通過“假結婚”轉讓小客車指標主要由手段行為(“假結婚”)與目的行為(轉讓小客車指標)組合而成。其中,手段行為又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為通過偽造結婚證而使他人誤以為雙方已經結婚,此種情形通常會被認定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第二種為雙方在不具有結婚意愿的情況下辦理結婚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否定此種形式的婚姻效力。而對于目的行為的理解,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轉讓小客車指標的行為可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也有觀點認為,通過合法婚姻而獲得的小客車指標不能構成犯罪。
轉讓小客車指標的行為是否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在“假結婚”轉讓小客車指標過程中,買賣雙方實際上轉讓的是附有出讓方身份信息的車牌指標,受讓方想要將此車牌過戶,就必須到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指標更新。因此,在整個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涉及的標的物主要包括小客車指標編碼、號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及更新指標確認書等。
首先,僅由一串數字信息所組成的小客車指標編碼顯然不能理解為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其次,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用機動車號牌不屬于國家機關證件。最后,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與更新指標確認書是由車輛管理部門出具,是在辦理個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等事項時必須出具的憑證,因此,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與更新指標確認書兼具公文與證件的雙重性質。
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公信力,由此,通過“假結婚”轉讓附有出讓方身份信息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的行為就難以認定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因為在整個轉讓過程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的內容是真實的,不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與聲譽,也不會削弱社會公眾對其的信賴感。換言之,只有當行為人買賣的是偽造、變造以及違規制造等有可能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公文、證件時,才會侵害該罪保護的法益。
對此,有觀點提出質疑,認為該罪保護的法益除了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公信力,還應當包括國家機關對于公文、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買賣真實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行為也會因擅自處分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而被認定為犯罪。這種理解會導致一些不值得處罰的情形被納入該罪的規制范圍。如,有收集他人機動車駕駛證或結婚證癖好的行為人,從他人手中購入大量真實的機動車駕駛證或結婚證并加以珍藏,此時,即使行為人并沒有使用這些證件,也會因侵害了該罪保護的法益而被認定為犯罪。
綜上所述,通過“假結婚”轉讓小客車指標的行為只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受讓方在獲得出讓方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后,可以直接到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指標更新(更新指標只進行形式審查),從而繞開搖號或者輪候等小客車指標獲得方式。但應注意的是,小客車指標管理秩序與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公信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范疇,不能因為轉讓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書會損害小客車指標管理秩序,就直接將這類行為評價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馬龍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