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14日電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于某某危險駕駛案,依法判處于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1日凌晨,于某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從霞浦縣長春鎮往縣城方向行駛,途徑山河路福寧公園路段碰撞道路中間隔離護欄,致隔離護欄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檢驗,于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80.15mg/ml。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于某某案發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于某某賠償護欄損壞修復費3300元,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