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4日電 (王雅麗)福鼎一男子為討債與對方約定當面解決,到場后卻遭捆綁至山頭進行“言語教訓”。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拘禁案,依法分別判處陳某會有期徒刑九個月、陳某富有期徒刑七個月、朱某裕拘役五個月十日。
2021年6月某日凌晨,同案人陳某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小陳因債務糾紛在電話中發生爭吵,后小陳約陳某源在某碼頭見面解決,陳某源隨即聯系陳某會、陳某富和朱某裕共同前往。雙方到達碼頭后,小陳叫罵著朝陳某源走來,陳某源便指使三名被告人對小陳進行人身控制。
陳某源用繩子捆綁住小陳的手腳,另外三人則共同將小陳控制在地。后陳某源等人將被捆綁住的小陳放入轎車后備廂運載至某山頭進行“言語教訓”,而后松綁放小陳離開,前后共限制小陳人身自由二十分鐘左右。經鑒定,小陳的傷屬于輕微傷。后四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會、陳某富、朱某裕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結合三人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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