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4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林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間,林某某先后三次從一名“江西人”處購入煙花爆竹,其明知從“江西人”處所購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得不到保障,仍將該煙花爆竹儲存于其租用的霞浦縣沙江鎮某村一民房內,用于銷售。
2021年1月9日,林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公安機關查扣涉案煙花爆竹共1164件。經鑒定,涉案煙花爆竹認定價格為238477元。經長沙美太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恒達煙花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輕工有限公司、江西省萬載縣鵬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萬載縣金順出口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認定,涉案1164件煙花爆竹中分別標有上述6家公司商標的煙花、爆竹均為假冒的商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某儲存煙花爆竹用于銷售,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予減輕處罰。林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應視為自動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林某某已賠償被侵犯知識產權公司經濟損失,并已取得上述公司的諒解,酌予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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