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28日電 (戴傳保)福鼎一店長為償還個人債務,遂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店鋪營業款“急用”,超三個月未還。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案,依法判處石某冰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10月,石某冰受雇成為福鼎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員工,任該公司旗下某手機店店長一職,負責該店鋪的日常經營管理。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間,石某冰利用代收公司營業款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收取的公司營業款共計286692.23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日常生活開支等,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1年8月,石某冰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冰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286692.23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結合其自首和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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