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2月28日電 (張煒)近日,蕉城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三級高級法官王錦熙擔任審判長,蕉城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黃清滿出庭支持公訴,兩院主要領導同庭履職,依法審理了被告人莫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并于2月24日進行宣判。
該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寧德首例以“自洗錢”定罪的涉毒案件,標志著蕉城司法部門在打擊“自洗錢”涉毒犯罪方面取得新突破。
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莫某某先后三次共計販賣86.25克冰毒給黃某某(另案處理),其中49.25克冰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莫某某要求黃某某將其中部分毒資1.36萬元轉入其岳母胡某某銀行賬戶,從而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法院認為,莫某某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莫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結合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販賣毒品的部分事實以及洗錢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部分財產;以洗錢罪判處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及沒收部分財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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